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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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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6
  • 資料點閱次數:3395

案例事實:

小屎哥為了因應中秋佳節到來,特別宴邀久未見面的好友阿呆、阿瓜二人(現均為政府公務員)共赴酒店慶祝,席間阿呆與阿瓜二人雖知小屎哥親自駕車前來赴宴,卻仍不斷地向小屎哥敬酒。酒宴畢,阿呆與阿瓜二人任由已經陷入酩酊狀態的小屎哥自行駕車回家,而未加以攔阻,不料小屎哥甫將汽車開出酒店地下停車場,即因不勝酒力,駕駛失控,衝撞正要搭乘計程車的阿珠、阿花二人,造成阿珠、阿花與計程車司機重傷。

相關責任分析:

一、小屎哥的刑事責任:

1、 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的酒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小屎哥服用酒類飲料已陷於酩酊狀態,卻仍自行駕車回家,已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客觀構成要件,而小屎哥於飲酒之初即知其駕車前來赴宴,亦知其已陷入酩酊狀態卻仍駕車,即具有該罪之故意;若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事由,則小屎哥應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之酒醉駕車罪。

2、 亦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重傷罪:

小屎哥因不勝酒力駕駛失控,衝撞搭乘計程車之阿珠、阿花與計程車司機,致成重傷,其行為已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過失重傷罪之構成要件,亦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對於酒後可能駕車撞傷他人之事實顯有預見可能性,小屎哥先前的飲酒行為與後來的撞傷行為之間亦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小屎哥責任能力之判斷可前置於飲酒時之階段,可認為具有責任能力(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故小屎哥應構成三個過失重傷罪。

3、 最後,小屎哥上開三個過失重傷罪,與具有繼續犯性質之酒後駕車罪:

彼此之間有時間上之重疊,可認為係法律上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

二、阿呆、阿瓜的刑事責任:

1、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重傷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阿呆與阿瓜明知小屎哥駕車前來赴宴,對於小屎哥酒後駕車返家可能撞傷他人應具有預見之可能性,卻仍於酒宴中不斷地向小屎哥勸酒,應可認為係一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則依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對於小屎哥及第三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產生保證人義務。因此,小屎哥於酩酊狀態下自行駕車回家,阿呆與阿瓜卻未加以攔阻,致阿珠、阿花成重傷,則阿呆、阿瓜對於阿珠、阿花之重傷結果應構成不作為過失重傷罪。

2、亦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之酒醉駕車罪之幫助犯:

阿呆、阿瓜明知小屎哥駕車前來赴宴,亦明知小屎哥會駕車返家,卻仍不斷地向小屎哥敬酒,且於小屎哥陷於酩酊之際亦未阻止其開車,顯然 對於小屎哥酒後駕車之犯罪行為提供實質之幫助,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乃係一己手犯之性質,故阿呆、阿瓜之行為雖無法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但仍可成立幫助犯。

3、阿呆、阿瓜所構成之幫助酒醉駕車罪與不作為過失重傷罪之間有時間上之重疊,係法律上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

三、阿呆、阿瓜的行政責任:

1、 阿呆與阿瓜具有公務員之身份,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或與身份、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亦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對於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經費補助、承攬買賣契約關係者則應予拒絕,尤其不得藉行使指揮、監督之權力要求招待;另遇有前述邀宴活動時應知會政風單位辦理登錄,若因公務需要確有參加之必要者,則應事先簽報首長核可或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可參加。

2、 前項所謂之「不當場所」,係指有女(男)服務生陪侍、色情及賭博等場所,至於有女(男)陪侍場所,則係謂需支付坐檯費或其他付費形式,因而提供陪侍、伴舞服務之消費場所,不以舞廳、酒家、俱樂部、夜總會、KTV等商號名稱為禁制與否作為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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