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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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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吞資源回收獎勵金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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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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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店市公所清潔隊資源回收組組長魏○○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將資源回收物變賣所得,以不實繳款書故意短報或匿報,侵吞差額新台幣七十五萬餘元。嗣台北地檢署將全案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將魏維增提起公訴,法定刑最低為有期徒刑十年。

檢方調查發現,魏○○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趁著清潔隊資源回收組書面審查作業承辦員輪調,新接任白姓業務承辦員對相關業務不熟之際,將資源回收物變賣所得依法應繳回公庫款項,以不實繳款書併同現金或支票給白姓承辦員登錄後繳回公庫。

至九十年五月間,白姓承辦員發現魏嫌呈報繳交公庫款項有遽減情況,恐有帳款不符情事而對九十年一月至六月間的相關資料展開清查,發現魏嫌在這段期間短報十八萬五千餘元,於是展開追繳,魏嫌經追繳後繳還十二萬一千餘元,但剩下未繳的六萬四千餘元則拒絕繳付。

白姓承辦員於是展開全面清查,發現魏嫌早自八十九年八月間即開始侵占資源回收獎勵金,侵占金額達八十七萬四千餘元,扣除魏嫌事後繳付的十二萬一千餘元後,公庫仍因此損失七十五萬二千餘元。魏嫌自知犯行曝光後,自九十年十月間棄職潛逃遭通緝,直到九十二年六月才被警方緝獲歸案。

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已將全案偵查終結,依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將魏維增提起公訴,並請法官宣告禠奪公權、追繳犯罪所得七十五萬二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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