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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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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7條與犯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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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報導海巡署一位徐姓中尉軍官,摔死自己部屬的女朋友的新聞,聳動的標題吸引著曾永盛從頭到尾把這新聞讀了一遍,原來被害的是正當荳蔻年華,芳齡只有二十的葉姓小姐,目前是在大陸上海暨南大學管理學院二年級的學生,唸一年級的時候就認識也是台灣去的同班許姓同學,兩個人從此墜入情網。前些日子許姓同學接獲入營服役的通知,便向學校辦理停學的手續。兩個人趁著暑假,結伴回台服役與度假。許姓同學被派到海巡署在桃園大園所屬的單位當通訊兵,有殺人嫌疑的徐姓軍官正好是他的頂頭上司。這個月的九日晚上,許姓阿兵哥在值勤的時候,手機接到葉姓小姐的電話,兩人互相使用手機「哈拉」了幾句,忽然來了軍線電話,許姓阿兵哥以公務為重,便去接聽軍線電話,把手機交給一同執勤的徐姓軍官代為接聽,徐姓軍官與葉女聊上幾句後,便與葉女互留MSN網路通訊的帳號。第二天晚上,徐姓軍官用自備的PDA上網與葉女在MSN線上聊天,談話中徐姓軍官透露自己很有辦法,只要坐他的車進入營區,衛兵不敢攔阻,可以隨時與男友許姓阿兵哥相會。葉女信以為真,便與徐姓軍官相約第二天上午見面。十一日徐姓軍官與葉女見面後便帶葉女在附近遊玩,中午過後葉女家人就與葉女失去聯絡。到了十二日電視播出大園發現無名女屍的消息,家人趕往相認,不幸竟是葉女。由於葉女的電腦中留有與徐姓軍官通話的紀錄,立即與許姓阿兵哥的部隊聯絡,部隊召回休假中的徐姓軍官接受警方與檢察官的調查,徐姓軍官成為嫌犯之後,吞吞吐吐一直不願說出實情,承辦的楊姓檢察官苦口婆心動之以情,導之以理並搬出「六法全書」告知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說明犯案以後的態度,也可以得到酌減的寬典。徐姓嫌犯經過開導後還是欲語還休,不願意說出心中想說的話。在經過一段長時間的天人交戰以後,才供出當天下午是女孩子提議去看夕陽,以後相偕到最佳觀景點未完工的西濱公路高架橋上觀看落日,因為言語不合,發生口角,盛怒之下在該處將葉女推越高架道路護欄,從十餘公尺的高處摔落地上死亡。!

由於徐姓嫌犯是現役軍人,他犯的殺人罪是要軍法從事的,後來嫌犯被移送軍事法院檢察署,由軍事法院法官裁定羈押。曾永盛看了這新聞,對於這位軍官因為芝麻小事,就動手將人摔死,殘暴的行為,不但使花樣年華的女子枉死,也斷送自己無限前程。真是令入嘆息!悲劇已經造成,再多的嘆息也無補於事。不過他對新聞報導中提到,檢察官曾經告知嫌犯有關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要他考慮說出實情,他很想知道這刑法第五十七條關係犯罪是這麼重大的嗎?

刑法上的殺人罪,是處罰殺害人的生命的犯罪,用來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性。只要有把他人殺害的故意,而奪走他人的生命,殺人罪便告成立。至於殺人的手段與所用的方法,法律並沒有加以限制。像新聞報導中的這位徐姓嫌犯,據說身高一八一公分,身材魁梧壯碩,被殺害的葉女身高只有一五八公分,很容易被嫌犯舉起跨越護欄摔落地上死亡。殺人的手法憑的是雙手,沒有假藉任何兇器,既然達到殺人的目的,也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嫌犯是現役軍人,他的犯罪應該依陸海空軍刑法來處斷,不過殺人罪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還是要依刑法的規定處斷。至於檢察官向嫌犯告知刑法第五十七條,是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以後,要科處刑罰的時候最重要的參考法條,我國的刑法對於刑罰是採取相對的罪刑法定主義,而不是絕對的罪刑法定主義。這兩者的區別是絕對的罪刑法定主義是法律所規定的刑罰,審理案件的法官是不能隨便加以更改的,譬如說殺人者的法定刑規定是死刑。法官就不能用其他的刑罰來替代,只要有殺人的事實,就要判處死刑;相對罪刑法定主義,法官對於科處的刑罰,有自由裁量之權,像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殺人罪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法官可以在這三種法定本刑中選擇其中的一種作為宣告刑來處罰。不過法官在量刑的時候,也不可以漫無標準忽輕忽重地亂判,刑法第五十七條便是法官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審酌量處宣告刑的標準,法條明確地告訴法官,科刑的輕重要注意所列的十款作為審酌標準,內容包括:犯罪的動機與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與犯罪的手段;犯人的生活狀況、品行與智識程度以及與被害人平日的關係;犯罪所生的危險與損害;最後則是犯罪後的態度。供出犯罪的經過,也是犯人表達犯罪後的態度的一種。(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檢察署葉檢察官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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