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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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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錄電影光碟片,不行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6
  • 資料點閱次數:1781

一、自己燒錄一片電影光碟違不違法?

(一) 著作權法為了保護著作人而賦予著作人各種權利,同時也為了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規範了許多合理使用的情形,來限制著作財產權,並且明定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所以,依法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著作權法從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一共有二十二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在這些法定情況下利用他人的著作,不會造成違法的問題),不會侵害著作權。

(二)光碟可以用來燒錄電影,電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燒錄是重製行為,重製權則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一種,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外,燒錄他人的電影,應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會發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結果,必須負擔民、刑事的法律責任。

(三)自己燒錄一片電影光碟究竟違不違法,要看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符合的話就不違法,反之則否。例如用自己的燒錄機,燒錄一片電影光碟給自己或家人看,到底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家庭錄製」之合理使用規定,實務上有司法判決認為是合理使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二號刑事判決)。如果不使用自己的機器,而用辦公室裡的燒錄機,或者請專門幫人燒錄的商店來燒錄,就不屬於合理使用,燒錄者就侵害電影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仍然要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二、燒錄了一片電影光碟送給朋友,是不是散布著作物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會不會被提起公訴?

(一)「散布」是指把著作物提供給公眾交易或流通。而「公眾」則指除了家庭裡的成員,以及與家庭進行正常社交的人之外,其他特定的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把燒錄好的一片光碟送給一位朋友,並不符合公眾的條件,不屬於散布著作物的行為。要注意的是,送給朋友並不是給自己或家人看,這項燒錄電影光碟的行為,不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應屬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二)依據著作權法規定,只有在為了銷售和出租這兩種營利的目的之下製造盜版光碟,或者散布盜版光碟,以及專門以侵害著作權為職業的常業犯這三種情形下,不需著作權人主張權利,檢察官就可以主動提起公訴。除此之外,其他的侵害著作權行為都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不告不理,著作權利人不追究,司法機關就不會處理。上述這種為了送人,在未取得電影光碟著作權人同意之下,燒錄一片送給朋友的行為,如果被認定為侵害著作權的話,並不會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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