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

100年元月份反詐騙宣導_詐騙集團冒用公務員身分及偽造公文書向民眾詐騙案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6
  • 資料點閱次數:866

一、案情概述

()犯 罪 事 實:

民眾陳○○於民國998月底,因失業需錢花用,在臺中市網咖店認識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經該男子游說同意加入該男子所組之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成員先於99916佯裝「健保局吳小姐」、「刑警隊李隊長」致電予住在宜蘭縣羅東鎮之廖○○,冒充公務人員向廖○○訛稱其健保卡遭人冒用、涉嫌非法吸金等語,詐騙集團成員再冒充「林○○檢察官」,向廖○○稱需交付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62萬元,致使廖○○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7日提領現金51萬元,與假冒「林○○檢察官」之詐騙集團成員約在其宜蘭縣羅東鎮住處附近巷口交付,旋詐騙集團成員再假冒地檢署專員至該處赴約,並與廖○○返回其前揭住處交付該詐騙集團事先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及「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書2張(其上均蓋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印文各一枚),向廖○○詐取現金51萬元,得手後隨即離去。詐騙集團成員食髓知味,復與陳○○另行起意,共同於99920日再度冒充「林○○檢察官」致電廖○○,稱需再繳30萬元保證金,要廖○○隔天等候通知等語,嗣因廖○○與其妻討論此事後發覺受騙,乃報警處理。旋詐騙集團成員於同年月21日致電廖○○,相約在宜蘭縣羅東鎮某公園交付前揭保證金,並指示陳○○前往取款。

()廖○○與警方合作,於99921破獲該詐騙集團並當場查獲供詐騙或預備供詐騙犯罪所用之物:黑色手提包1個、紅色印泥2個、偽造之「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空白識別證1枚、偽造之「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監管科書記官陳○○」之識別證1枚、黑色NOKIA行動電話1支(含SIM1枚)、手機充電器1個、橡皮章壹個及照片壹張,分別係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所有。

()案經991220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宜蘭地方法院判處被告陳○○有期徒刑1年。

二、觸犯法條:

()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三、反詐騙小撇步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要辦理行政處分確定之繳款事宜(欠費、稅),並以寄發公文書方式,請民眾辦理執行作為,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或是派員向民眾收取現金,另有關「凍結財產」處分,是通知被凍結財產人帳戶所屬的金融機構辦理,被凍結財產當事人無法、也不須將存款領出交付,民眾若接獲以上說詞電話,應立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電洽各行政執行處查證,以免被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