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元月份反詐騙宣導_詐騙集團佯稱帳戶遭人冒用與涉及刑事案件向民眾詐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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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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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一)犯罪事實:
嫌犯林○○,綽號「阿兄」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於99年3月間偽造黏貼有嫌犯照片之「屏東地檢署」、「花蓮地檢署」、「臺中地檢署」之識別證各1張,並偽刻「臺灣法務部檢察署印」印章1枚於
(二)該詐騙集團另於99年6月、7月間於電話中冒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警員、檢察官向民眾彭○○佯稱其帳戶遭人冒用涉及撕票之重大刑事案件,需將其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提領並交付地檢署所設立之安全帳戶保管。後詐騙集團成員冒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名義,製作記載民眾彭○○授該署監管清查金額188萬元及承辦人主任檢察官等不實事項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1張,及冒用桃園地方法院名義製作彭○○涉及外交官擄人撕票案件,凍結管收彭○○上海銀行人頭帳戶及承辦人為主任檢察官「桃園地方法院刑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張;同時製作偽造之「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金管科書記官」識別證1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1張由詐騙集團成員予以行使交予民眾彭○○,民眾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上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二、觸犯法條:
(一)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五)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六)刑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三、反詐騙小撇步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要辦理行政處分確定之繳款事宜(欠費、稅),並以寄發公文書方式,請民眾辦理執行作為,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或是派員向民眾收取現金,另有關「凍結財產」處分,是通知被凍結財產人帳戶所屬的金融機構辦理,被凍結財產當事人無法、也不須將存款領出交付,民眾若接獲以上說詞電話,應立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電洽各行政執行處查證,以免被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