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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仁配合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報備制度及不得與有利害關係人為不當接觸或出入不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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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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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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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點閱次數:1185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情事,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原則上均應知會政風機構。此外,關於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部分,公務員應盡量避免上開行為,如確有必要者,亦應知會政風機構。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亦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所謂「不當接觸」係依社會通念認為其互動行為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公務員個別行為是否已構成「不當接觸」應依個案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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