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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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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2月份宣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與民意代表「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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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與民意代表「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民意代表依其職權行使職務,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屬選民服務。依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此種依法令規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公務員受理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應依相關受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公務員對於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如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亦應明確告知相關法令依據,讓民意代表充分瞭解;如仍執意要求,而有違法之虞者,公務員自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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