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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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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8 沒喝也有事? 酒駕乘客遭「連坐罰」 書記官登門勸繳後繳清1萬2千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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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市有一名年約68歲郭姓男子,因乘坐酒駕友人機車,在臺東市區趴趴走,雖巧妙避開主要道路,仍逃不過警方法眼,在臺東市區中華路二段的巷弄內被警方逮個正著,因騎士吐氣酒精濃度超標(0.55以上),當場攔停舉發並裁罰新台幣(下同)12,000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書記官至家中登門訪查後,郭男隨即自行到分署繳清罰單。

    為預防酒駕,現行對於酒駕同車乘客採取「連坐罰」,無非希望能降低酒駕車禍發生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臺東這位郭姓義務人雖沒喝酒,但因未勸導友人不要酒後騎車,甚還冒著生命危險共乘上路,在巷弄內被警方查獲,經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依法裁罰12千元罰單。近期花蓮分署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力執行滯欠酒()駕罰鍰案件專案」,本月12日書記官至義務人臺東市戶籍址現場訪查,當日未會晤本人故留下通知書,郭姓男子3日後即15日自行到分署繳清罰鍰及執行必要費用共12,597元。

   花蓮分署再次呼籲民眾,農曆春節家家歡樂團聚時節將近,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除了自身千萬不要酒後上路外,也務必勸阻親友不要酒駕,以免一同挨罰。該分署將持續全力執行酒()駕裁罰案件,以降低酒駕車禍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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