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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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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那些人可向貴分署申請檔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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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5
  • 資料點閱次數:90

答: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3.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另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因不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要件,不得申請應用機關檔案。

(法務部104年7月29日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函、法務部97年5月19日法律字第0970009804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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