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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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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檔案應用申請有何限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5
  • 資料點閱次數:81

答:

依據檔案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各機關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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