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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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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貴分署通知我到分署報告,但我當日有事情無法到場,該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5
  • 資料點閱次數:340
  1. 義務人收到本分署通知,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前場,請先電話和書記官連絡,並以書面具狀表示,以免影響權益。或利用本分署「線上申請-改期報到」功能,申請改期報到。網址如下:
    https://www.hly.moj.gov.tw/259994/676686/676687/779977/779981/post

  2. 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執行分署得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另依同條第3項第2款,如經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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