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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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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改期報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1946

一、申請人收到本分署通知到分署報告財產狀況公文,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場者,得申請改期報到。

二、請於報到日5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提出申請後,本分署承辦人原則上會於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改期如獲准許,本分署將另定期日以公函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線上申請改期,如承辦人認案情需要,而有請申請人準時到場之必要時,得不同意改期,申請人仍應準時報到。

五、申請時請於信箱內填妥下列資料:

  1.義務人姓名(名稱)及統一編號(必填)
  2.執行案號
  3.承辦股別
    4.聯絡電話(必填)
    5.聯絡地址(必填)
    6.電子信箱(必填)
  7.原應報到時間(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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