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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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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檔案應用服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7
  • 資料點閱次數:233

一、申請人如欲以線上方式申請檔案應用服務,請於信箱內「您的意見內容」欄位填載下列事項:

  1.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子信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電子信箱。(必填)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子信箱;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前開委任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請掃描後將檔案一併上傳)。
  3. 申請項目。(必填)
  4.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必填)
  5. 檔號。(必填)
  6. 申請目的。(必填)
  7.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 申請日期。(必填)

二、申請人亦得填妥本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請親筆簽名),將申請書掃描後以夾帶電子檔案方式為之。

三、提出申請後,如需補正者,本分署將儘速以書面及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

四、本分署於收受或補正之日起,至遲於30日內以書面及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准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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