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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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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閱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05
  • 資料點閱次數:2039

一、申請人原則上須為義務人本人,如係第三人,需釋明係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二、提出申請後,本分署承辦人原則上會於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聯繫審核結果、閱卷時間等。

三、申請時請於信箱內填妥下列資料:

 1.申請人姓名及統一編號(必填)
   2.義務人姓名(名稱)及統一編號(必填)
 3.申請閱覽卷宗執行案號(必填)
 4.申請閱覽之內容與範圍(必填)
   5.聯絡電話(必填)
   6.聯絡地址(必填)
   7.電子信箱(必填)
   8.第三人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如為第三人則必填)

如遇「點我申請」按鈕無法使用狀況,可能是您使用的設備沒有設定電子信箱軟體,請將上述資料備齊並另外以您的其他電子郵件(例如:網頁版電子信箱)寄送至hlymail@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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